1、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2、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审计处内审人员与跟踪审计单位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共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3、跟踪审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报送跟踪审计方案,跟踪审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跟踪审计;
4、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报送工程前期资料,包括立项批复、概算、设计图和招标文件(包括清单和控制价)等;
5、审计处督促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前期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6、审计处根据跟踪审计单位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函;
7、项目管理部门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并对设计图、招标文件(包括清单和控制价)进行修改完善;
8、工程招标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资料报送审计处;
9、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材料核价单、隐蔽工程资料、工程索赔资料和工程款支付申请等资料经监理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审计处转交跟踪审计单位;
10、跟踪审计单位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审计处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认可后签字盖章,转交项目管理部门;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跟踪审计单位出具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
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3、项目管理部门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监理审核意见报送审计处;
14、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15、中介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出具审定单,经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后,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