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年底,组织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联席会议批准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处的年度审计计划;
4、组织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以《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形式提请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5、接到通知后,审计处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立项,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自行审计。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7、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应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有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8、审计处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并发布审前公示;
9、在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及时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10、审计组收到书面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组织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报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11、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诉;
12、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